➤ 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检察机关必须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履行监督职责,及时监督纠正与民法典精神和规定不相符的司法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民法典内在统一、规则明确的特质,消除了各单行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提供体系更完备、规范更明确、尺度更统一的法律监督标准。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具有重大意义。2020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指出,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推进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
张军检察长指出,民事检察要树立精准监督的理念,在精准监督上下功夫,通过优化监督实现强化监督。不搞粗放式办案,防止片面追求办案数量。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检察机关必须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履行监督职责,及时监督纠正与民法典精神和规定不相符的司法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精”就是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 “准”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
从检察职能视角来看,民事诉讼监督的体系化思维方式、法律适用的实体法依据、对民事检察权的规制等均将受到民法典颁布实施的深刻影响。
精准监督实体法依据
民法典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为构建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法律制度奠定基础,为民事、商事不同法域的融合、衔接作出规定,是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基本遵循。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为尊重不同法律制度规律,实现精准监督提供模板。
民法典对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全覆盖。民法典对分散的单行民事立法进行编纂,整合民事单行法律,同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对原有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补充,实现了对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全覆盖。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有三大创新: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及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民法典对刑法创制与适用产生影响。首先,刑法和民法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两大支柱,其制定与完善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相同的法益指引下,民法典与刑法不是两条不相交的平行线,而是两个相交的圆,刑法对于复杂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关系的认识应以民法典为依据和前提,民法典对于严重违约、侵权行为责任的实现和惩罚以刑法为后盾。具体到民法与刑法的关系上,民法以制度构建、行为准则为基础,以违约、侵权责任追究为救济手段,以赔偿损失为主要责任形式。刑法则是在某种行为对民法法益的侵害严重到一定程度,民事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尚不足以充分保护法益时,将该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刑罚手段给予犯罪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刑法中涉及大量破坏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相关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应以民法典为基础。其次,刑法与民法并不具有公权与私权的绝对鸿沟,两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内在联系和阶层递进,这种联系通过刑法的谦抑性来实现。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立法的补充性和处罚的不完整性,即刑法虽然涵盖了一般部门法保护的法益,但是只有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刑法并未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包括侵害重要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成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基于民法和刑法存在相同的法益且二者为递进性保护的关系,必然会出现同时违反民法和刑法的严重违法行为,其典型表现就是刑民交叉案件。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既存在刑事犯罪,又存在民事违法,两者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
民法典和行政法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支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民法典中有200多条内容与行政检察监督密切相关,其中涉及征收征用类条款约21条,内容大都涉及因公共利益导致公民私权利受损的保护。民法典中涉其他行政行为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行政履职、服务性行政等内容,其为行政机关划定了权力边界,规定了履职义务,将有力推动行政机关更加注重行政服务,积极为民服务。
精准监督体系化思维
民法典体系化思维方式对于全面准确实施精准监督意义重大。民法典具有非常严谨的逻辑体系。总则编起统领作用,是对民事权利行使和基本规则的确定,其规定的权利主体就是民事主体;从物权到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和继承解决的是对物权、合同债权、婚姻家庭权利和继承权的全面系统确认和保护;侵权责任编是对前面各编所确定的各项权利的兜底保护。可以说,整个民法典的体系是以权利为中心构建起来的。
民法典蕴含的体系化思维方式。民法典是体系化的产物,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了体系化的思维方式。运用体系化思维方式,从整个民法典的规则体系进行考量,而不是分别从单行法中考虑合同问题、物权问题、婚姻问题,提高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民法典产生的体系化功能效应。民法典基于贯穿性、基础性作用产生体系化效应,有利于达到统一法律适用和公正高效司法的目的。实践中,困扰司法机关的“同案不同判”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裁判依据不同。单行法都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不同时期立法者强调、观察的角度不一样,难免会出现表述、规则等发生矛盾、不一致的现象。对于同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有多部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如何统一适用成为难题。民法典施行后,统一适用民法典,有助于将原先散落在各单行法中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系统整合于法典中。体系化、系统化的法典有利于弥合单行法间的冲突,解决法官裁判时找法用法适法问题。
体系性逻辑下的共同性规则、一般性条款和但书规则。从体系性角度观察,民法典的每一编都规定了一般规定或者通则性规定,甚至在有些章节之中也有一般规定。其实总则本身就是一般规定,总则中间也还有一般规定。此外,在整个民法典中,还有为解决同一类问题而存在的具体法条。在体系性逻辑下,还需看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即但书规则。所谓但书,就是排除性条款,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共同性规则、一般性规则是不适用的,而必须适用法律上的另外规定。民法典不仅在立法技术上体现了法典化、体系化,强调编纂的逻辑性,同样也要求司法裁判者树立系统适法的裁判思维,在充分认识总则编对民法典起到统辖作用的同时,注意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但书条款的理解适用和内在逻辑,避免单一化思维。
明确全方位精准监督范围
一是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方位精准监督。民法典内在统一、规则明确的特质,消除了各单行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提供体系更完备、规范更明确、尺度更统一的法律监督标准。民法典系统构建了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全方位保护体系,特别是在民事权利保护方面有许多制度创新。比如,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创设居住权制度;确立绿色原则、征收补偿原则、自甘风险原则等内容,这些新规定丰富了民事权利的范围和内涵,相应的司法需求必然增多。特别是民事诉讼范围进一步扩大,民事诉讼监督范围也将进一步拓展。
二是对民事执行活动全方位精准监督。贯彻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及平等保护的基本理念,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拍卖、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错误分配财产、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等违法行为加大监督力度。对于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错误分配财产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违法拍卖、超标的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均应当予以监督,以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此外,还应加强对民事非诉法律文书执行中违法情形的监督,从源头上促进仲裁和公证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关注和加强对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及仲裁调解书的审查监督,增强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敏锐性。
三是自由裁量权与全方位精准监督。自由裁量权从性质上讲是一种判断权和选择权。在现有法律规范体系语境下,由于制度困境的存在,不能根本解决法律的确定性问题。司法裁判中法律的确定性问题,只能借助于法律规范的宽容,并通过赋予法官各种解释法律文本的技巧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法律的确定性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对其中一个问题的解决(如果可能的话)必须借助于对另一问题的回答。”自由裁量权是民事审判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行使裁量权应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心证过程及就案件事实进行适法的演绎推理过程。行使裁量权应当受到规制,应当适当,不得出现“同案异判”或“异案同判”等失当情形。同时,民事检察裁量权较民事审判裁量权的适用范围更广,既包括对事(案件)的监督,也包括对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从司法政策导向看,应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办案组织内部商议、审批流程等规制、引导检察官裁量权行使的方向及分寸尺度。
[本文节选自《人民检察》2021年第15期刊文《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研究》。原文系202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组负责人:冯小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