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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首例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案当庭宣判

    时间:2019-03-19  作者:  新闻来源:


    “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月26日上午,随着法槌的落下,由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案当庭宣判,法庭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抚顺市望花区望花大街朝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路路口东50米附近时,将曹某某撞到,致曹某某受伤。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0.5/100毫克,为醉酒驾驶。


    审查起诉过程:

    经审查,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酒后驾驶的行为懊悔不已,案发后积极对曹某某进行救治并赔偿损失,已取得谅解。

    承办检察官初步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认罪认罚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及时对董某某进行讯问,依法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并着重对认罪认罚制度进行解释。同时,积极与区司法局沟通联系,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就适用程序、可能从轻处罚的后果等进行释法说理。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充分知悉了各项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我院于2月21日依法将该案诉至望花区人民法院,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庭审中,公诉人根据速裁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仅对主要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案件主要证据发表意见,提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案件仅用时8分钟便审理完毕,法庭当庭宣判。


    推进制度落实:

    该案从受理到宣判仅用8个工作日,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我院将以此案成功办理为契机,不断探索、优化、完善认罪认罚速裁案件办理机制,进一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案流程,促进办案质量与效率的有机统一。